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硫酸奈替米星注射液
硫酸奈替米星注射液

硫酸奈替米星注射液

處方 醫(yī)保

通用名稱:硫酸奈替米星注射液

批準文號:國藥準字H20043753

生產企業(yè): 濟南利民制藥有限責任公司

功能主治:1本品適用于治療敏感革蘭陰性桿菌所致嚴重感染。如銅綠假單胞菌、變形桿菌屬(吲哚陽性和陰性)、大腸埃希菌、克雷伯菌屬、腸桿菌屬、沙雷菌屬及枸櫞酸桿菌屬等所致的新生兒膿毒癥、敗血癥、中樞神經(jīng)系統(tǒng)感染(包括腦膜炎)、尿路生殖系統(tǒng)感染、呼吸道感染、胃腸道感染、腹膜炎、膽道感染、皮膚或骨骼感染、中耳炎、鼻竇炎、軟組織感染、李斯特菌病等。2本品亦可與其他抗菌藥物聯(lián)合用于治療葡萄球菌感染,但對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感染常無效。

溫馨提示:外觀包裝僅供參考;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。

產品詳情

【通用名稱】:
硫酸奈替米星注射液
【藥品名稱】:
硫酸奈替米星注射液
【批準文號】:
國藥準字H20043753
【用法用量】:
腎功能正常者成人肌內注射或稀釋后靜脈滴注。按體重每8小時1.3~2.2mg/kg;或每12小時2~3.25mg/kg;治療復雜性尿路感染,按體重每12小時1.5~2mg/kg。療程均為7~14日。一日最高劑量不超過7.5mg/kg。血液透析后應補給1mg/kg。小兒肌內注射或稀釋后靜脈滴注。(1)6周以內小兒,按體重每12小時2~3mg/kg;(2)6周~12歲小兒,按體重每8小時1.7~2.3mg/kg;或按體重每12小時2.5~3.5mg/kg。療程均為7~14日。靜脈滴注時,取本品用50~200ml氯化鈉注射液、5%葡萄糖注射液或其他滅菌稀釋液稀釋,于1.5~2小時內靜脈滴注;小兒的稀釋液量應相應減少。于1.5~2小時內緩慢輸入。應用本品宜定期監(jiān)測血藥濃度,使血藥峰濃度維持在6~10mg/L,谷濃度為0.5~2mg/L。2腎功能減退者必須根據(jù)腎功能減退程度調整劑量,有條件時宜進行血藥濃度監(jiān)測,據(jù)其結果擬訂個體化給藥方案,使血藥濃度調整至上述范圍,也可根據(jù)測得的肌酐清除率或參考肌酐值、血尿素氮值減少本品劑量或延長給藥間期。
【生產企業(yè)】:
濟南利民制藥有限責任公司

使用說明

硫酸奈替米星注射液的作用與功效
1本品適用于治療敏感革蘭陰性桿菌所致嚴重感染。如銅綠假單胞菌、變形桿菌屬(吲哚陽性和陰性)、大腸埃希菌、克雷伯菌屬、腸桿菌屬、沙雷菌屬及枸櫞酸桿菌屬等所致的新生兒膿毒癥、敗血癥、中樞神經(jīng)系統(tǒng)感染(包括腦膜炎)、尿路生殖系統(tǒng)感染、呼吸道感染、胃腸道感染、腹膜炎、膽道感染、皮膚或骨骼感染、中耳炎、鼻竇炎、軟組織感染、李斯特菌病等。2本品亦可與其他抗菌藥物聯(lián)合用于治療葡萄球菌感染,但對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感染常無效。
硫酸奈替米星注射液的用藥指導
腎功能正常者成人肌內注射或稀釋后靜脈滴注。按體重每8小時1.3~2.2mg/kg;或每12小時2~3.25mg/kg;治療復雜性尿路感染,按體重每12小時1.5~2mg/kg。療程均為7~14日。一日最高劑量不超過7.5mg/kg。血液透析后應補給1mg/kg。小兒肌內注射或稀釋后靜脈滴注。(1)6周以內小兒,按體重每12小時2~3mg/kg;(2)6周~12歲小兒,按體重每8小時1.7~2.3mg/kg;或按體重每12小時2.5~3.5mg/kg。療程均為7~14日。靜脈滴注時,取本品用50~200ml氯化鈉注射液、5%葡萄糖注射液或其他滅菌稀釋液稀釋,于1.5~2小時內靜脈滴注;小兒的稀釋液量應相應減少。于1.5~2小時內緩慢輸入。應用本品宜定期監(jiān)測血藥濃度,使血藥峰濃度維持在6~10mg/L,谷濃度為0.5~2mg/L。2腎功能減退者必須根據(jù)腎功能減退程度調整劑量,有條件時宜進行血藥濃度監(jiān)測,據(jù)其結果擬訂個體化給藥方案,使血藥濃度調整至上述范圍,也可根據(jù)測得的肌酐清除率或參考肌酐值、血尿素氮值減少本品劑量或延長給藥間期。
硫酸奈替米星注射液的副作用
對本品或任何一種氨基糖苷類抗生素過敏或有嚴重毒性反應者禁用。
硫酸奈替米星注射液的注意事項
1.本品不是單純性尿路感染、上呼吸道感染及輕度皮膚軟組織感染的首選藥;敗血癥治療中需聯(lián)合應用具協(xié)同作用的藥物;腹腔感染治療,宜加用甲硝唑等抗厭氧菌藥物。 2.下列情況應慎用本品:失水、第8對腦神經(jīng)損害、重癥肌無力或帕金森病及腎功能損害患者。 3.交叉過敏:對一種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如鏈霉素、慶大霉素過敏的患者,可能對本品過敏。 4.為避免或減少耳、腎毒性反應的發(fā)生,治療期間應定期監(jiān)測尿常規(guī)、血尿素氮、血肌酐等,并密切觀察前庭功能及聽力改變。有條件者應進行血藥濃度監(jiān)測,調整劑量使血藥峰濃度在16mg/L以下,且不宜持續(xù)較長時間(如2~3小時以上),谷濃度避免超過4mg/L。 5.腎功能減退患者應根據(jù)腎損害程度減量用藥(見用法用量)。 6.嚴重燒傷患者本品的血藥濃度可能較低,應根據(jù)血藥濃度測定結果調整劑量。 7.本品劑量相同時,發(fā)熱患者的血藥濃度較無發(fā)熱者低,血消除半衰期(t1/2b)亦較短,但退熱后血藥濃度可能增高,通常不須調整劑量。貧血患者本品的t1/2b也可能較短。 8.療程一般不宜超過14天,以減少耳、腎毒性的發(fā)生。 9.對實驗室檢查指標的干擾:本品可使血糖、血堿性磷酸酶、血清氨基轉移酶和嗜酸性粒細胞等的測定值升高,使白細胞、血小板等的測定值降低,多呈一過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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